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
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财税字[2003]238号)
(2)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先征后返。
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从1998年度起,用该项目新增增值税归还贷款的金额,按国家下达的年还贷限额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24号)
(3)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
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实行超基数返还。(财税字[1998]42号)
(4)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
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及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的,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国税发[1994]155号、财税字[1998]32号)
(5)县改区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字[2002]138号)
(6)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字[2002]95号)
(7)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先征后返。
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财税字[2002]146号)
(8)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先征后返。
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财税字[2003]68号)
(9)统一书号出版物先征后返。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字[2003]239号)
(10)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先征后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等)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财税[200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