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1]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可以按预计销售额填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写本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类别:工业、商业。
[3]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填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4]本表为A4竖式。
3.一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在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不包括税法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货物,下同)或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4]可以向购货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有权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1]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必须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否则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和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2]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资料中如实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否则,国税征收管理机关将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3]按规定保管、索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所购买的相关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减销项税额。
[4]按会计制度和国税征收管理机关的要求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按时申报纳税,如实填写、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