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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2 / 3)

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癣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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