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经济责任事故、经济犯罪的发生。
(2)在出纳工作交接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的发生:
[1]监交的过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为难,监交人员应及时处理裁决。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2]移交时,交接双方人员一定要当面点清、点数、核对,不得由别人代替。
[3]交接后,接管的出纳人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人员印章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公章等的条件和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如不够妥善、安全,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4]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于移交的银行存折和未使用的支票,应继续使用,不要把它搁置、浪费,以免单位遭到损失。
[5]移交后,移交人应对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3)出纳交接要做到两点:
[1]移交人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
[2]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楚后填妥移交清册,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