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保管时采用连号编排,保存在特定的档案盒内。
成册
对于装订完毕的出纳资料,应当立卷成册,启用封面或扉页,用以记录每册的编号、所属单位、所属时期、其计号数及页数、经办人员等详细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在保管上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加盖骑缝章或加贴封条。
(3)出纳档案的保管责任。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出纳档案的保管责任。
出纳档案的保管责任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3.2出纳归档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1)出纳档案的保存要求。
出纳档案的保存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了保证档案在保存期限内的安全和有效,各单位必须加强档案的保管工作,出纳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
出纳档案的保存要求
出纳档案保管要求
[1]档案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连续,不得擅自篡改、涂抹或歪曲档案记录。
[2]档案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办理,做到不易散失、便于查阅。
[3]档案记录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管。
[4]档案的使用、移交和销毁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
[5]档案不得外借、撕毁、遗失。
[6]档案的存放地应当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7]档案资料,应能积极地为本单位所利用。
(2)出纳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年度会计报表和某些涉外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属于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有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会计档案中出纳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1天算起。
(3)出纳档案的销毁。
出纳档案在保存期满后,对确无保留必要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销毁手续;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定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注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如有特殊要求的,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时监销人应对档案逐一清点核对,确认其确实无保留必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其销毁清册由档案部门另行保存。
3.3出纳归档资料的移交与调阅
出纳部门形成的归档资料,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以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成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会计年度终了以后再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主要是因为新旧年度之间的许多会计业务是有关联的,上年度的核算资料放在财务会计部门,方便财会人员查找。同样基于这一考虑,在这一年内出纳归档资料的保管一般仍应由出纳部门负责。
出纳保存的核算资料,应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应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遇特殊需要,必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应登记、签字,限期归还,而且不得拆散原卷册。
4.保险柜的使用
4.1保险柜的配备和使用说明
为了保卫国家财产安全和完整,各单位应配备专用保险柜,专门用于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等的保管。各单位应加强对保险柜的使用管理,制定保险柜使用办法,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一般保险柜都配有制尾销、密码锁、弹子锁及防盗报警器等,使用时按以上锁顺序开放即可,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1)密码锁的使用。
一般保险柜有三个密码数字。首先按第一数字顺时针转动两圈对正标数。然后按第二数字逆时针转动一圈,继续转动对正标数。接着再顺时针转动对正第三数字标数即可。关锁时随心乱转一下就行了。
(2)防盗防警器的使用。
人离开时,先拔出弹子锁钥匙,接上电源把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