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时,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时,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个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3.出纳档案管理
3.1出纳归档资料的范围
出纳人员在办理正常的资金收付业务的同时,还应当做好出纳档案的保管及相关工作;在离开出纳岗位之前,应认真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圆满地结束出纳工作;单位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工作进行有效的考核。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而出纳档案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出纳业务内容,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资料,一旦遗失或因保管不善而毁坏,将给出纳员本人和单位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出纳员是必须按规定对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妥善的保管,保证会计档案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出纳档案归档的原则是“有用、真实、有效”,因此,出纳员应先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哪些能用,哪些不需用,都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和本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挑选整理,做到定期归集、分类整理、按序排放。
(1)出纳档案的保管范围。
出纳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同时也包括相关的重要单据等,具体内容。
出纳档案的内容
会计凭证类
反映资金收付业务的原始单据、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出纳凭证。
会计账簿类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辅助账簿及其他备查簿。
财务报告类
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出纳报告、附注及文字说明、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其他出纳报告。
其他类
作为收付依据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按规定应单独存放保管的重要票证单据,如作废的支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收据存根联及作废收据;出纳盘点表和出纳考核报告等。
档案管理类
出纳档案移交清册、出纳档案保管清册、出纳档案销毁清册。
(2)出纳档案的整理程序。
出纳人员对档案进行整理时,一般分为分类、装订和成册三个步骤。具体整理程序。
出纳档案的整理程序
分类
出纳档案应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分类。一般应与本单位的会计分类相一致,兼顾档案装订和使用的需要。在对档案分类时,应当对一些无效或不需用的单据进行剔除装订。
由于原始单证大多零落散乱,容易遗失,所以出纳人员在对档案归类后应加以装订,以保证会计资料不易散落遗失。在装订时,应当注意档案厚度以便于使用为宜;使用活页账或卡片账的,在归档时应加以装订并编齐页码,对不宜装订的应当连号存装防止散落;对于采用财务软件记账的单位,其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必须装订编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