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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2 / 5)

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1)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2)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05%

六、车船税的减免税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2.拖拉机: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七、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

1.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记载日期当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2.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跨盛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3.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1)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八、车船税的其他管理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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