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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5 / 8)

自2000年11月18日起,在职职工承包、承租本单位的下属部门,如果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照合同或协议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房地产企业在支付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时,个人免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房地产企业在支付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时,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房地产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可获得税务机关支付的所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同时,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4.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房地产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支付的应税所得的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有价证券支付、实物支付以及其他形式支付。

1.申报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申报规定。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3)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上传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企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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