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正式签订之日起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申报。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如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转让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房地产转让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交纳税费。
通过审核,买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根据申报的成交价或评估价交纳契税、交易费等税费。当事人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经审核无误和缴纳税费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让方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3)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的概念。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房屋租赁的特征。
作为房屋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房屋租赁既不同于房屋买卖、房屋借用,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而是具有其本身的特征。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必须是对房屋具有处分权的人。
出租房屋是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只有依法对房屋享有处分权的人,才能够出租房屋并成为出租人。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人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出租人通常是房屋所有人,但严格说来出租人并不以房屋所有人为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房屋所有人只要通过某种方式合法取得房屋处分权,仍然可以作为出租人与他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租赁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转移所有权。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只是转移出租房屋租赁期间的占有、使用的收益权,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这是房屋租赁与房屋买卖的根本区别所在。
房屋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
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既包括房屋本身,也包括附着于房屋上的附属设备,如电梯、空调、储藏室等。此外,房屋应是特定的,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只能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出租人不能用其他的房屋代替交付。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不能以其他房屋代替。
租赁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双务、诺成。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自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时起成立,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与否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因此,在学理上,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3]房屋租赁的条件。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出租房屋必须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房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国家授权管理经营者。
出租人有权将房屋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同时享有收益权,只有所有权人才具备这一资格。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单位,也有权出租国有房屋。
承租人必须是不受法律限制者。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