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的,应当有权利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不能由其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登记。当事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
◆权属审核。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一般有初审、复审和审批等步骤。
◆公告。公告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告的登记。对于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登记机关应当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权属证书。公告一般是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通常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新建商品房屋和新建非商品房屋,应当进行初始登记。登记的基本事项主要有:申请人名称、地址、房地产性质、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登记事项。
◆总登记。总登记是一种静态的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总登记是在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散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而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例如,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他项权利登记。这是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产生的他项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例如,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和变更、房地产典权的设定和变更等都属于他项权利的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在我国因物权制度尚不发达,因此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类型较少。但随着经济发展,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大。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如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房地产租赁应当登记备案。
6.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成为法律关系,必须以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随着房地产经济和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必然会在物业管理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具体说就是物业管理者、物业所有者或使用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个人等。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物(物业,含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公共设施)、行为。至于非物质财富,即精神、文化财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比较缺乏,个别的如某管理单位、小区或大厦的荣誉称号、发明专利等,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同时也属民法、专利法等范畴更宽、更准确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所以,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两种,这也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依据法律、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物业管理权利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范或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主体所享有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