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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13 / 16)

物上代位权,即抵押人应以该保险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保险金向第三人提存,并以保险金继续向债权人提供担 保。

[5]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抵押人可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设定抵押。但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6]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通过抵押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以实现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的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抵押权人可因下列情况,中止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5.房屋权属登记制度

(1)房地产登记概述。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确立的“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实践中房地产产权登记主要是由政府部门的规章予以具体规范。因此,房地产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2)房地产权属登记。

[1]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由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房屋和土地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发证。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少地方已经实施“房地两证合一”的管理模式,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2]土地登记。

根据现有的土地登记规则,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作为登记发证的范围。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他项权利是指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泛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

[3]房屋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的适用范围。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改颁布了《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凡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都适用该办法。登记主体是房屋权利人,即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受理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登记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对委托代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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