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期限交付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在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承租人需继续承租房屋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租赁期满,应把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如初地移交给出租人。
[6]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承认其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下,发生当事人变更或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当事人变更。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更名,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而出现新的出租人,承租人家庭成员分户或承租人死亡、迁移等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变更。
◆标的物变更。如出租房屋面积增减、附着物增减等。
◆租赁用途变更。双方可以约定改变原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增减租赁用途。
◆租金及支付方式变更。
◆租赁期限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转让。
房屋租赁合同的转让,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房屋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由第三人取代出租人或承租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从而享有或承担某些权利或义务,但合同的内容不变。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房屋租赁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租赁期满。《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房屋灭失。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或人为原因(如失火、爆炸等)使房屋遭受毁损,合同标的物不复存在,合同也就终止。
◆合同解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4)房屋抵押。
[1]房屋抵押的概念。
房屋抵押即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 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中的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权担 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 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房屋抵押的特征。
房屋抵押作为一种特定财产的抵押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物的特殊法律特征。
抵押物为不动产。
按照《担 保法》的规定,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房屋抵押的标的物则是房屋及房屋之下的土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相关规定。房屋和土地依法为各自独立的不动产,然而,为了可以使不动产权利关系结构相对简化,避免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