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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10 / 16)

的,超过部分无效。

[4]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

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这一条款必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租赁合同中应详细载明租赁房屋坐落、朝向、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等内容。

租赁用途。

合同中应当写明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将出租房屋作为何种用房使用,明确房屋租赁用途,有利于确定租赁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法规。

租赁期限。

当事人一般应约定租赁期限,即租赁的起止日期。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不定期租赁也不得超过20年,自出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合同在约定期满时终止,期满后当事人也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房屋租金的基本构成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保险费、投资利息、平均利润和地租等八项因素。租金一般按月计算,支付方式则可按月支付或每半年、每年支付一次。当事人还应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和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以及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允许,则确定装修、改善增设它物的范围)。

转租。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载明是否允许转租。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及支付时间。

合同变更、接触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可能发生合同订立时难以预料的意外情况,使得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因此,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

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5]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出租房屋,其基本的权利就是收取租金,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同时出租人拥有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出租人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出租人具有提前收回房屋自住的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应当合法、合理,并给予补偿。

◆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外,法律给予出租人必要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来自于对方的严重违约,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出租人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的基本情况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仍未支付并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有: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对出租房屋的自然损坏负责修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非经承租人的同意,除合同约定的情形之外,出租人不得进入出租的房屋,干涉或干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并依法纳税;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有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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