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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6 / 6)

法》第49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交验的文件主要包括:抵押登记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该房地产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在抵押期间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实现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情况下,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我国《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4)房屋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与管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为债务设定担 保时,根据担 保物是否转移占有,《担 保法》将财产担 保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保证房地产价值不因抵押人方面的过错而降低。当抵押人占有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3]抵押物的转让与出租。

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当事人若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员负担。

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屋发生了保险事故而灭失,抵押权人就抵押人依据保险合同而取得的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即抵押人应以该保险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保险金向第三人提存,并以保险金继续向债权人提供担 保。

(5)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抵押人可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设定抵押。但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6)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通过抵押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以实现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的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抵押权人可因下列情况,中止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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