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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5 / 6)

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2]房屋租赁合同的转让。

房屋租赁合同的转让,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房屋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由第三人取代出租人或承租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从而享有或承担某些权利或义务,但合同的内容不变。

[3]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房屋租赁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租赁期满。《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房屋灭失。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或人为原因(如失火、爆炸等)使房屋遭受毁损,合同标的物不复存在,合同也就终止。

合同解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4.房屋抵押

(1)房屋抵押的概念。

房屋抵押即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 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中的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权担 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 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房屋抵押的特征。

房屋抵押作为一种特定财产的抵押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物的特殊法律特征。

[1]抵押物为不动产。

按照《担 保法》的规定,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房屋抵押的标的物则是房屋及房屋之下的土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相关规定。房屋和土地依法为各自独立的不动产,然而,为了可以使不动产权利关系结构相对简化,避免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建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使的冲突,预防人们在利用土地和建筑物两项不动产时可能发生的权利归属纠纷,确保房屋抵押权的实行,现行法律要求房屋抵押时,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抵押,从而使房屋抵押的效力自动扩张至土地使用权。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房屋抵押实行抵押登记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他项权利证》,并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

[3]房屋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房屋价值较大,不同于其他抵押物,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3)房地产抵押的设立。

房地产抵押的设立,是指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的产生,即在房地产抵押当事人之间发生抵押权利义务关系。抵押权人由此而获得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则负有对债权的抵押物上担 保义务。

[1]房地产抵押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设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人对所抵押的房地产拥有处分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设立抵押。

房地产抵押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房地产抵押设立的程序。

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定,首先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按照我国《担 保法》第38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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