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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4 / 6)

立时难以预料的意外情况,使得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因此,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

[10]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5)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出租房屋,其基本的权利就是收取租金,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同时出租人拥有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出租人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出租人具有提前收回房屋自住的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应当合法、合理,并给予补偿。

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外,法律给予出租人必要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来自于相对方的严重违约,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出租人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的基本情况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有: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对出租房屋的自然损坏负责修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非经承租人的同意,除合同约定的情形之外,出租人不得进入出租的房屋,干涉或干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并依法纳税;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有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期限交付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在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承租人需继续承租房屋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租赁期满,应把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如初地移交给出租人。

(6)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承认其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下,发生当事人变更或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部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当事人变更。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更名,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而出现新的出租人,承租人家庭成员分户或承租人死亡、迁移等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变更。

标的物变更。如出租房屋面积增减、附着物增减等。

租赁用途变更。双方可以约定改变原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增减租赁用途。

租金及支付方式变更。

租赁期限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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