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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2 / 6)

卖合同。

[3]当事人资格。

房屋尤其是城市住房,不仅仅是商品,也是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存需求的福利品。住房买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改革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时代,房屋市场除商品房屋外,还存在非商品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公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限于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家庭。自管公房的购买者为各单位的职工,且需论资排辈。职工已经购买的公有房屋,即使取得完全产权,也不能随意上市,一般要求在5年之后方可上市出售。对于一些与单位办公场所连成一片难以分割的已出售公房,如各类医院、学校、机关的公有住房,则一律禁止上市出售,购买者只能面向本单位内部的职工出售,或由本单位收购。

(3)房地产买卖的形式。

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的买卖呈现出多样化的状况,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二手房”的买卖。

“二手房”的买卖也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这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就其所拥有所有权的已使用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自然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又称作私房买卖。狭义的私房仅指新中国建立前私人拥有的住宅新中国成立后仍然保留私人产权以及个人向政府申请使用宅基地所新建的私有房屋。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的发展,私房的范围已经相当宽泛了,凡是个人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优惠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均属私有房屋的范围。

[2]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形式,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生了转移。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标的是出售方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尚未建成的房屋。由于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涉及一系列房地产开发的管理问题,该买卖行为不是本章主要探讨的内容。

[3]商品房的销售。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设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相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级市场,商品房销售通常 被看作为房地产二级市常凡是自建或者委托建设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则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随着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统一,以商品房买受对象不同作为划分商品房买卖类型的方法已不再使用,例如内销商品房与外销商品房的界限逐渐被打破了。在商品房买卖中,又有商品房的预售和现房的销售。

(4)房地产买卖的程序。

房地产买卖的最终完成,应当经过签约、申报成交价格、交纳税费和产权转移登记等主要程序。

[1]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正式签订之日起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2]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申报。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如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转让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房地产转让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3]缴纳税费。

通过审核,买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根据申报的成交价或评估价交纳契税、交易费等税费。当事人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4]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经审核无误和缴纳税费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让方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3.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的概念。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房屋租赁的特征。

作为房屋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房屋租赁既不同于房屋买卖、房屋借用,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而是具有其本身的特征。

[1]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必须是对房屋具有处分权的人。

出租房屋是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只有依法对房屋享有处分权的人,才能够出租房屋并成为出租人。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人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出租人通常是房屋所有人,但严格说来出租人并不以房屋所有人为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房屋所有人只要通过某种方式合法取得房屋处分权,仍然可以作为出租人与他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2]房屋租赁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转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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