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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9 / 18)

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建造别墅等住宅,对该普通标准住宅所用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分摊,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此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1]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8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59万元,其中: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5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200+350)×10%=55(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800×5%×(1+7%+3%)=44(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为:

(200+350)×20%=110(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

800—759=41(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

41÷759=5.4%

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此标准住宅取得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因此,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7)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优惠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执行这条减免税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要注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注意确认增值额是否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对那些虽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建设的,但取得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也不能予以免税。

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不能仅按其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计算征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减免税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尽管这样的房地产产生了增值税,但由于产权并没有直接转移,因而国家对其予以免税。

[4]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在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自用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向第三方的转移,因此免予征收土地征收税。

[5]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屋,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转移,也不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形成代建行为的各项条件,才可以充分利用这项优惠政策。

[6]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制订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间的兼并。

(8)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开发项目后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同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期限是:

纳税人一次性转让每一计税项目房地产的,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

纳税人对每月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7日内申报的,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每月后10日内办理。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每月预售房地产的,应于每月后10日内办理。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主要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包括: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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