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是指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使其升值的情况。这种情况房地产虽然有增值,但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的赠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交换。
这种情况是指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原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超率累进税率。
(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但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繁琐,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应税收入的确定。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款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些类型的收入其实质都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货币收入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