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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4 / 18)

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按一定方式分配所建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分配的当天。

[2]纳税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1)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但纳税人在查补“三税”和被处于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一律执行纳税人所在地的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4)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纳税申报与缴纳。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2]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3]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地产企业一般不获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同缴纳的还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和的3%。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1)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里所说的“国家土地”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确定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两个条件:

其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征税。这里包含四层含义:

[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归国家所有的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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