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经营管理一本通> 第58章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8章(3 / 18)

房是指由一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房资金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

以物易物,一方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交换对方的房屋所有权。

◆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后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所有权。采用这种方式,土地出让方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先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双方(或任何一方)的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土地出让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的所有权,即土地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房屋,租赁期满后,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房屋归还给土地出让方。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出让方就发生的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造的房屋向外销售,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一道营业税,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造的房屋出租,应按“服务业”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土地出让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资金合股组成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若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对土地出让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未构成“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对出让土地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若房屋建成后,土地出让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金额利润的方式参与分配,则不属于营业税所称“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土地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于出让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资金使用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使用(作为投资除外),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企业向客户销售房地产,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房地产的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企业使用,贷款到期若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在抵押期间和企业如期归还贷款后并没有发生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因而不必征收营业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则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是在抵押期间企业将不动产交与金融机构使用,用不动产的租金归还贷款利息,那么对企业来说发生了不动产租赁业务,应当对企业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界定。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所谓的投资入股,必须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如果名义上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的方式取得报酬,就不属于投资入股行为,而要按“销售不动产”或者“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税款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收取预售楼款,包括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