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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10 / 18)

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果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受)让合同;如果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地产开发成本方面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资料;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应提供缴款凭证;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如计委批准立项时审批的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包、发包合同等。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2]计算与核定应纳税款。

转让已竣工的房地产。

◆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是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的,应按《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采取分期分批收款方式的,可先计算出应纳税总额与转让房地产总收入的比例,在每次收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比例计算每次应纳税款。

◆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是分多次转让的,可比照下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

对转让未竣工结算的房地产采取预征办法(适用于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预征办法具体规定是:

◆单项预征率。即按每一计税项目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的预算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平均预征率。为了便于征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纳税清算。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后进行纳税清算,即待每一计税项目房地产竣工结算并全部转让完后进行纳税清算,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与期限。

房地产企业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不论纳税人的机构、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在何处,转让房地产均应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实行预征税款的,缴款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其他纳税人的缴款期限为办理纳税申报后的5日内。

[4]纳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种,分别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适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9)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以具体核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

[2]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时,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交纳时,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的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1月将其开发的写字楼一幢出售,共取得收入3800万元。企业为开发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400万元,专门为开发该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120万元。为转让该项目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则其应纳税额为:

扣除项目金额=600+1400+120+210.9+(600+1400)×5%+(600+1400)×20%

=600+1400+120+210.9+100+400=2830.9(万元)

增值额=3800-2830.9=969.1(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969.1÷2830.9=34.23%

应纳税额=969.1×30%=290.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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