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阶段主要需要缴纳出售、出租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营业税;附属物业管理机构对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营业税及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取得印花税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销售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中国税法应当征收的其他税。
1.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其主营业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1)征税范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储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3]其他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虽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2)计税依据。
房地产业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还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同一行为的营业额中减除。
[6]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转让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如果转让额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其营业额;没有同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平均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