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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4 / 7)

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以常规手段或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营业账簿。

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资金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税率。

按照规定,印花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其他则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

(3)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印花税按照不同征税项目,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

[1]采用从价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对于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采用从价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为凭证所载金额,具体来说:

对于购销合同,应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以货换货交易合同,由于其实际上包括购入和销售货物双重交易行为,所以应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物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或者承揽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是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应以勘探、设计所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应以工程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应以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保险费、装卸费等)为计税依据。对于国内联运业务,如果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如果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于国际货运,不管是由国外企业运输还是由国内企业运输,作为托运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就其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结算凭证是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仓储保管合同,应以仓储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对于借款合同,应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应以保险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技术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凭据。

对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确定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时,若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或商标、专利权转移书据中的转让收入,按照对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按利润分成的,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可在签订或书立时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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