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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3 / 7)

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实现销售收入时,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6)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印花税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成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

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

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

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

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需要订立产权转移书据,需要建立营业账簿,需要领取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自然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缴纳贯穿于整个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建筑设计、发包建设合同、购买建筑材料、销售房产时,一般都要签订有关合同,在这期间,要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情况来缴纳印花税。

(1)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主要包括:

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等合同。

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的合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入库单)等。

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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