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付给B企业。计算A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税额和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额。
A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5500-2000)+(500-100)+(200-100)]×3%
=120(万元)。
A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2000+100+100)×3%
=66(万元)
【例】某施工企业2006年6月向建设单位办理的工程结算单如下:直接材料费200000元,直接人工费200000元,施工管理费60000元,计划利润20000元,税金20000元。则该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500000×3%=15000(元)
会计核算如下:
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计提营业税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6)纳税申报。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要经营业务,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购销活动,或者将购入的材料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接受委托加工产品等,需要缴纳增值税,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1)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3)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讲,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价款。
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
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按照规定,下列三个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应当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也不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表明这是企业为购买方义务代办货物运输业务,并未从中取得利益,因而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应当包括在销售额中。
[3]消费税税金。
消费税是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5)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