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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2 / 3)

手续。契税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确定。按照规定,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或者免税手续。

(3)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地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其应补交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4)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5)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规定,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以纳税义务发生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6)契税的申报与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契税的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契税的会计处理。

契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若是为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中;若是为建造办公楼等自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同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房屋权属所应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视其用途确定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2)计税依据与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各地适用税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3)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3‰的滞纳金。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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