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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2 / 2)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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