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生产与安全是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保证安全会增加生产成本,加大生产难度,但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又会促进生产,增长效益。
建筑生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而且多为露天作业、高处作业,施工条件较差,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些因素还随工程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而生产规律性差、事故隐患多。所以在世界各国,建筑业都是事故多发行业之一。据统计,我国建筑业每年因工死亡率大体为万分之三,仅次于采矿业而居全国各行业的第二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调查分析,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安全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建筑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是避免建筑生产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基本保证。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建设必须管安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原则。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多次发出通知,强调要大力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80年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8月颁发的《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1983年5月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1989年9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91年7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6年,建设部还向国务院上报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送审稿),目前此条例还在修改完善之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中也有专门规定。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标准。
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指导和监督检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升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先进。
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先进,监督检查施工现尝构配件生产车间等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3]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其所属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