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签订总借款合同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也可以先分年或分项签订合同,待条件具备后再签订总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有的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 保条款和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单位必须办理担 保手续,必须办理公证。若实行抵押担 保,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签订《抵押协议》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2]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是指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时间,是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经济效益和借款单位还款能力而确定的。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4)贷款管理。
[1]借款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若挪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利息。
[2]借款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必须按照国家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合同必须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确定。
[3]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国家开发银行发现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危及贷款安全重大问题,有权采取限制用款等措施。
[6]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借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开发银行。
[7]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工程全部竣工验收12个月内,贷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8]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建造、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及为他人设定担 保。
[9]履行合同期间,借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产权、改变经营方式,必须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5)贷款回收措施。
[1]收贷挂钩:为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计划的实施,国家开发银行采用收贷挂钩的方式。
以行业部门或集团性企业为单位。
以地区为单位。
对既有老债务又有在建项目的单位实行“收贷挂钩”。对还款较好的单位积极支持。对不能按时回收的,根据情况从其当年贷款金额中扣收。
[2]依法收款:对不按借款合同期限还款的单位,可运用法律手段清收贷款。
[3]协调收款:
政策协调。对由于税收、价格等政策性因素影响某些基础产业还款能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要求和建议,帮助创造还款条件。
部门协调。通过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税部门、其他银行协调,收回贷款。
[4]实行担 保制度:担 保单位应具有偿还本息的能力,被担 保单位无力偿还债务时,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依法向担 保单位追索、扣款、拍卖、转让抵押品。
[5]利用转制和兼并收购时机及时收贷。
[6]以贷促收。
[7]贷改股。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以此方式转变为股份。
[8]贷款回收率计算法:
合同贷款回收率=报告期实际收回贷款报告期合同应收回贷款×100%
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本息通知单。
你单位应于月日归还贷款本金万元,应于月日归还贷款利息万元,请将上述款项按时归还我行。
国家开发银行(盖章)
年月日备注:
3.利用外资的原则和管理方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要发展经济,就得抓住有利的时机,在国家外交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国际惯例,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利用外资,以缓解我国建设资金不足或进行资金调节,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利用外资进行国内建设项目,发展我国经济。
(1)利用外资的原则。
[1]社会主义的独立自主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遇到经济争议纠纷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