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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把握示弱诚信表征 (1)(2 / 3)

是常有的。曾国藩认为这样的礼仪应该取消,容许按照他们的礼仪行事。有这样的认识,在当时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又比如,有些国家请求中国派遣使者去考察,这本来是好事,中国可以出去了解外国,但是清政府害怕、不敢。曾国藩认为可以派遣人员出国。对这些事情,他认为应该豁达大度,片言立定,而不要犹豫不决。对那些不能做的事情,要坚决拒绝,与之抗争。这也是信的表现。他认为:

自古善驭外国,或称恩信,或称威信,总不出一信字。非必显违条约,轻弃前诺而后为失信也,即纤悉之事,颦笑之间,亦须有真诚载之以出。心中待他只有七分,外面不必假装十分。既已通好讲和,凡事公平照拂,不使远人吃亏,此恩信也。至于令人敬畏,全在自立自强,不在装模作样。临难有不可屈挠之节,临财有不可点染之廉,此威信也。

讲究恩、威,要以信为基础。失信包括违背条约、违背诺言、一些小事、甚至一颦一笑也可能失信。国家讲和之后,就要公平照拂,不让远人吃亏。

与“信”相应的是“平恕”。在曾国藩看来,信也好,平恕也好,都是有原则的。这种原则就是“我所不可行者,宜与之始终坚持”,就是“大事不可许者,宜始终严执力争”。要做到威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自立自强”,不屈折、不贪财。也就是说要加强领导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信与平恕上,曾国藩的态度是:小的方面讲信、讲平恕,大的方面要讲原则;不能在小事上斤斤计较,争论不休,而在大事上反而放松。

凡与洋人交际,小事可许者,宜示以宽大平恕,大事不可许者,宜始终严执力争。若小事处处争竞,则大事反有放松之时。不分大小,朝夕争辩,徒为彼族所轻视也。

遵守和约是曾国藩“信”的思想的具体体现。曾国藩认为:“中外交涉事件,总宜坚守条约。条约所无之事,彼亦未便侵我之权利。”客观地说,遵守合约不仅是对中国人的要求,也是对外国人的要求。对中国人而言,坚持旧的条约,不再签订新的条约;对外国人来说,条约以外的要求不要提,提中国也不能答应。法国提出要在中国开设赌场,这是条约没有的;涂宗瀛先行出示禁止,并照会各国领事,申明条约内容,各个领事也同意涂的做法,禁止了法国人在中国开设赌场。对这件事,曾国藩给以高度评介,认为“此举先发制人,可谓经权互得。凡事皆能仿此,依定和约,接以诚信,而又旁询熟悉彼中情事者,每有争讼,则细究曲直之所在,必可批隙导竅,不致龃龉。”他因此而推而广之,认为所有的事情,只要都是这样做,就一定会搞清楚曲直原因,就一定会批隙导竅,不致龃龉。

推诚为用讲究平等对待各国。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国政治修明、经济发达、国力日强。同治元年,开始有日本官员乘坐商船达到上海,通过荷兰商人报关进口,之后经常来上海,中国开始同意他们售货完税,但不准他们在上海买货带回;接着允许他们在上海贸易居住,但还是不准他们驶入长江别口;后来又允许他们前来传习学术,但仍不允许验收其船照印信。对日本进入中国开展通商等事务,中国政府呈逐渐放开之势,但以拒绝为主。同治九年,日本政府派出使臣明确提出与中国通商的要求。

对于日本的要求,有两种意见:一种以英翰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日本在明朝时,骚扰中国200年,现在乘中国隙间,来试探中国的态度,其想法不可以推测,如果容许他深入腹地,那么危害无穷。要求朝廷拒绝日本通商的请求。一种意见是朝廷的态度,朝廷认为日本坚请,难以拒绝,因此答应其通商请求。

1871年1月,曾国藩上奏《预筹日本修约片》,建议朝廷同意日本的要求,准予通商,并且提出以泰西各国之“例”平等对待日本。他认为日本与朝鲜、琉球、越南等国不同,日本是邻国,而朝鲜、琉球、越南是中国的臣属之国,因此日本要求“邻敌比肩”的礼仪,属于意中之事,应该答应。如果不答应,日本会产生怨恨,挑起衅端。“日本自诩为强大之邦,同文之国,若不以泰西诸国之例待之,彼将谓厚腾薄薛,积疑生衅。”“臣愚以为,悉仿泰西之例亦无不可。”但他又建议这一点不要在条约中体现,尤不可在条约中著明恩渥利益与各国一体均沾。他这样思考,目的是为了不让其他国家产生疑隙而引发矛盾。

他认为,如果日本言辞安顺,请求通商,中国不答应,转而请其他国家出面,中国答应了,那么外国人就会怀疑中国的外交之道。“疑我中国交际之道,逆而胁之则易于行成,顺而求之则难于修好”,这样做不是“圣朝怀柔远方之本意”。平等对待各国,对于弱国来讲是一种比较好的外交手段。自己本来弱小了,却还有分彼此,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态度,容易引起不满,产生矛盾,吃亏的最后还是弱的一方。在与日本通商的问题上,曾国藩认为日本可以来中国通商,中国也可以去日本通商。“立约之后,彼国市舶必将络绎前来,中国贾帆亦必联翩东渡。”并且认为中国也可以派遣官员往日本管理中国商人以及事务。这种思想,对于封闭的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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