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国家为什么会崩溃> 第37章 漏洞百出的医改方案(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37章 漏洞百出的医改方案(2)(3 / 3)

哪里来呢?因为房子遭遇火灾的概率较小,但为了以防万一,人们还是要为自己的房子购买一份火灾保险,困此火灾保险才得以存在并正常运行。如果能彻底避免发生火灾,那也就没有任何东西值得保险了。当然,如果只有在职人员才能购置火灾保险,那么假如你的房子恰巧在你失业那天失火,你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对医疗保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人们经常会因政策因素而更换保险商。由于各州法律对本州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健康险采取优惠政策,这就会导致雇员在跳槽或者雇主调整保险商时不得不更换保险商。如购买与所在企业无关的保险就不得跨州索赔,即如果你打算从康涅狄格州的格林威治搬到纽约州的莱伊市就必须更换保险商。

因此,政府是导致历史状况成为障碍的主要根源。如果政府规定保险商不得对既往情况采取歧视性做法,那么所有健康的人都不会购买保险,整个行业将无法存续。政府会如何解决这个由它一手炮制的问题呢?它会改革税法或是废除这些相互抵触的监管吗?绝对不会。因为这些方案可能行之有效,但都会缩小政府的势力范围。于是,奥巴马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所有人都必须“被”保险。

这项所谓的“个人强制令”让政府的势力范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但它明显超越了宪法赋予国会的权限。奥巴马政府的辩护词就是宪法第一条中的跨州贸易条款。但“个人强制令”并不是管理跨州贸易,因为按字面理解,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并没有参与贸易。如果说跨州贸易监管权意味着国会可以强制人们参与跨州贸易,这无异于说国会的权限根本不受该条款限制。既然国会可以强迫我们购买医疗保险,它就可以强迫我们购买任何产品。既然它可以强制人们购买任何东西,它就可以禁止人们购买任何东西。换句话说,如果联邦政府的这个如意算盘能如愿以偿,那么它迟早会掌握无法挑战的绝对权力,而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与贸易条款相联系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要批准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未曾授予的权力,最高法院就必须彻底忽略宪法的真正含义。传统观念认为,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但宪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人解释,它又不是用汉语写成的,为什么还要解释呢?宪法已经很清楚了,每一句话都掷地有声、毋庸置疑。但问题是,持有自由派思想的法官不喜欢宪法的说法,于是,他们开始断章取义,并将这种篡改美其名曰“解释”。事实上,最高法院的使命就是实施宪法。唯一需要解释的事情就是需要用宪法解释的事实,而不是宪法本身。如果宪法的含义是可以随时解释的,如果它的含义完全取决于最高法院的解释,那么整个宪法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公民教育课上大谈特谈宪法是不断演化的生命体的观点绝对是荒唐透顶的谬论。

在法律上有一个专用术语——“模糊无效”,其含义是:如法令用语不清晰,则该法令无效。同样,如宪法含义不清楚,那它就是无效的。

在“解释”的旗号下,最高法院篡改了贸易条款的含义。尽管其最初用意是授权国会监管贸易行为,但是现在它能让国会对参与贸易的任何人实施监管。两者大相径庭。

贸易条款措辞简练,用意清晰。它指出:“国会有权管理合众国与外国之间、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

在第42期《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中,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明确指出,贸易条款的本意是国会对贸易实施监管,以确保商品在各州之间自由流动。麦迪逊认为,该条款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各州对跨州贸易的商品征收通行费或关税。

但由于所有人都要参与某种形式的贸易,最高法院就让联邦政府拥有了制宪者不曾想到的权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低工资法,显然宪法并没有授权国会制定工资法,但由于任何企业都要参与某种形式的贸易,最高法院便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这显然不是宪法制定者所期待的、拥有有限权利的有限政府。

今天,最关键的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贸易条款的适用范围,将联邦政府的监管范围推广到与商业无关的行为呢?这样的做法不乏先例,因为最高法院曾规定,只要是影响商业贸易的行为就应该受贸易条款约束。因此,法院依据“推理”即可认为,不购买医疗保险的个人会影响贸易。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把贸易条款的含义重新诠释为:“联邦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它可以不加区分地对任何人、任何事情实施监管。”

公费医疗制度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