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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如何修复金融业:能否让市场来说话(3)(1 / 3)

监管还让电子邮件带来的好处化为乌有。有些人或许会认为通过电子邮件与客户沟通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监督和储存全部电子邮件的监管成本已远远超过收发这些邮件带来的收益。因此,电子邮件在现实中反倒降低了证券经纪业的效率。

此外,针对客户投诉的监管也仅限于书面投诉。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书面监管更正式、更严谨。因此,当客户已经习惯于打电话向经纪人投诉时,就只能由证券经纪公司自己解决问题了。尽管这不会带来额外的监管负担,但由于电子邮件属书面文件,因此,不管问题多琐碎、多不重要,以电子邮件进行的投诉都要满足大量的报告记录要求。发出一份电子邮件对客户来说显然不是什么难事,因此,投诉处理过程正在耗用越来越多的资源。

事实上,用针对投资的监管要求处理投诉显然不合常理。否则,即便是像未回复客户电话或是回复不及时这样原本无关紧要的客户服务问题,也会给公司的合规部带来额外工作。在我公司的合规部就投诉问题联系客户时,经常会出现连客户自己都会感到意外的情况,因为他们早已把投诉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更具讽刺意义的是,很多投诉并不针对具体服务,而是直接针对投诉部门。这些“针对投诉的投诉”只会让客户感到沮丧,让投诉部门感到筋疲力尽。

最让我感到煎熬的是,尽管我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我却经常感到自己只是在替美国政府管理这家公司。除了政府从公司拿走的税收远远超过我的收入以外,监管机构几乎控制着公司的一举一动。我雇用人员为什么需要征得别人的许可呢?我发行自己的研究报告为什么要经过别人的认可呢?这还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吗?最后一个问题似乎有点儿多余,但是现在,那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答案或许就是再明显不过的答案。

荒诞的监管制度

按照FINRA的规则,某些居心叵测或是能力不足的投资顾问就可以对投资者肆意妄为,而希望得到专业指导的投资者能得到的却唯有僵尸般的公式。

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缺乏诚心、居心不良者在金融领域大有人在,尤其是大银行,更是以诱导客户或是利用分析师向公众兜售自己持有的股票而臭名昭著。在另一个极端,哄抬股价的行为使涉世不深的投资者深受其害。

监管者设置的规则毫不留情地惩罚着无辜者。在向客户推荐股票或投资策略时,如果客户因你的建议受损,你很有可能遭到起诉,不管你想得多么周全,也不管你的初衷是多么美好,现实就是证据。我的客户也会因此起诉我,而且会毫无愧意地胜诉,因为在他们看来我的建议是“不适当”的。

从客户角度说,任何一项投资只要发生亏损,就会变成“不适当”的投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仲裁程序中,“适当”这个令人难以捉摸的概念会有无数种解释,没有人知道该如何判断到底怎样才算“适当”。

假设一位客户的年龄是60岁,他计划在5年后退休。显然,我必须审慎对待他的财富,不能有丝毫的闪失。但是在这个疯狂的时代,已经没有人知道保守到底是什么东西了。对于保守型投资者,最标准的选择就是投资美国国库券:低风险,低收益,又有美国政府凭借其信用和信誉做出的完全担保。

但国库券真的保守吗?

在我看来,答案绝非如此。只要美国政府不违约(近期对债务上限的立场似乎表明,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库券的投资者就不太可能遭遇亏损。但如果连美元本身的购买力都自身难保,投资者又能怎样呢?由国债构成的投资组合难道就一定适合保守型投资者吗?

对监管者来说,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在我或是为了应对生活成本提高而挣扎的客户看来,答案则是否定的。至于如何维持购买力,我固然有很多高招,不过按照行业规范,我还要让自己的观点经得起监管审核。

瑞士政府债券或金条或许是更安全的投资,但监管者对这种投资却持不同看法。一旦此类投资建议在实践中遭遇滑铁卢(即使是对那些曾经长期取得非凡投资业绩的投资者,依旧可能在短期内出现这种情况),并且客户决定对我提起诉讼,那么FINRA就极有可能认为我推荐的组合风险过高。

监管者并没有设置规则,而是把自己的判断标准强加给我们。因此,投资顾问目前不得不面对两难选择:要么做他们认为最有利于客户的事情,要么选择他们认为有利于规避法律诉讼的事情。如果投资顾问建议客户投资美国国库券最安全,而客户却因投资国库券亏损,这个投资顾问还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这是他的底线。但如果他不能循规蹈矩,一厢情愿地推荐国外政府债券,那么他就会冒着违背适当性原则的罪名而成为败诉者。

但是现在,对那些以投机为目标的投资者,我还是会向他们推荐外国股票和债券。但对那些将自己标榜为保守型的投资者,我也会让他们放弃幻想,把我认为投机性极强的产品推荐给他们。但是,假如投资顾问行业采取守信原则,放弃适当性原则,那么我甚至会被禁止向客户推荐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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