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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精彩对话·激情辩论(1)(3 / 3)

济的支柱产业”,并将“经济适用房”界定为“保障房”,从住房供给主体中剥离出来。由此,政府开始限制单位自主建房,房地产开发商成了住房市场的最主要供给者。面临被释放的住房需求,自主定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房地产开发业开始成为我国有史以来最赚钱的行当。于是,各行各业有一定背景的人纷纷投入这个领域,由于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涉及大量城乡群体,房屋建设也需要大量银行贷款,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了各种腐败问题,对社会的作用基本上被各种负面影响所覆盖。

一个基本上不具备生产和服务功能的行业,凭借政府赋予的对城市房屋开发的垄断地位,居然获得了比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整个产业链高得多的利润,实在是令人吃惊!事实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经蜕变为以“剪径”为主业的高危行业。虽然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开发商标榜自己的房子比过去好得多了,但这完全是居民收入提高、建筑技术发展的结果,与所谓的“出资者”没有多大关系。

在发达国家,由于房地产开发方式是多元化的,根据我的研究,美国的房地产开发有三种模式:一是消费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可以是自己早就拥有的土地,可以到市场上购买土地,然后委托建筑设计师、建筑商开发建设,这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自助经济,是绝大多数国家从来没有限制过的居民基本权利。第二种是由建筑商构成的开发商,后来又从中分化出土地开发商,在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之间进行社会分工,土地开发商的土地可以卖给个人,也可以卖给用做固定资产的各类企业,也可以卖给建筑开发公司,由建筑开发公司建成房屋后销售。当然,建筑开发过程也可以通过分析进行细分,如设计、标准制定、施工、房屋销售等,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大型建筑开发公司一般都同时经营不动产信贷业务,这显然是一种为了促进房屋销售的消费信贷业务,是一种自然的选择。第三种是由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不动产基金投资房地产。注意,这里的不动产基金从事的是不动产投资,包括委托房地产开发和购买房地产资产两种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是通过基金出资购买土地、委托建筑开发、销售房屋或租赁经营房屋获取回报;购买房地产资产既包括购买可以直接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地产,也包括购买银行不动产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这两种方式的房地产投资,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关键是这种所谓的基金“开发”只是一种委托开发,基金只是经历而不是“参与”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与购买现成房屋等待升值没有任何区别,基金获得回报的依据是因为它的出资,是资金的机会成本。

在上面三种意义的房地产形成模式并存的条件下,一个资金靠贷款、建设靠委托的不劳动的“开发商”,或者顶多提供了较低水平的咨询劳动(与麦肯锡相比)的企业,如何能通过大幅度加价把产品顺利地卖出去呢?显然,这种开发商在欧美国家将无法存在。

那么,什么是开发商呢,就是通过商业模式的规划、建设和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模式。至于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不动产基金、不动产抵押银行等,都属于以不动产为经营对象的房地产服务企业,不是什么“开发商”!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显然只是一种“房地产投资商”,而且是一个没有自有资金的房地产投资商,要命的是这个“什么也没有”、“什么也不会做”的“皮包公司”,其利润回报之丰厚,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事实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基本上不具价值增值功能的多余环节,是错误政策设计的产物,完全可以取消,没有什么副作用。

《环球财经》:在众多的房地产研究学者当中,你的朋友易宪容早在2003年就开始唱衰楼市。易老师这些年也一直奋战在房地产研究的第一线,但是由于其当年的房价论点,很多购房人因此将错失低价购房的时机归咎于易宪容老师,你怎么看待这些人的苛责?作为在公开场合发言的学者,如何注意其言论的社会影响力,以避免成为民众炮轰的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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