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4章(2 / 4)

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原理。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

(2)兼营的税收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①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②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经典案例

某商厦1月份共销售商品90万元,同时又兼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

避税分析

方案1: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90+10)\/(1+17%)×17%=14.53(万元)

方案2: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共应纳税额=13.08+0.5=13.58(万元)

避税结果

通过比较,分别核算可节省税款0.95万元(14.53-13.58)。

(3)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纳税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