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法》第36条第1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一规定包括以下3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第二层含义是: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层含义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至于一个单位究竟需要配备多少会计人员,设置多少会计岗位,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来进行设置。
2.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成本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收入利润核算、税务会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量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熟悉各项会计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离岗,要将其经管的会计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其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3.会计主管岗位的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主持起草本单位具体会计制度及实施办法,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并领导、督促会计人员贯彻执行。
(2)参与经营决策,主持制定和考核财务预算。
(3)经常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工作。
(4)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考核会计人员的能力,合理调配会计人员的工作。
4.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3)认真登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及时查询未达账项。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5)审核收入凭证,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督促有关部门催收销售货款。
5.资金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
(1)反映资金预算的执行及控制状况。
(2)筹措及调度资金。
(3)办理借贷款事项及其清偿。
(4)办理投资业务。
(5)记录、保管各种有价证券。
(6)与财务调度有关的其他事项。
6.预算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各期资金预算。
(2)编制及考核生产预算。
(3)编制及控制成本费用预算。
(4)编制及分析销售预算。
(5)编制及执行资本预算。
(6)处理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
7.固定资产核算岗位的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3)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预提修理费用。
(4)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报废。
(5)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8.存货核算岗位的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材料物资管理与核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