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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1)(2 / 2)

管模式,都不如开放竞争那样具有推动公司不断节约成本的强大能力。

有的报告把电信基础网络比喻为“高速公路”,各类电信增值服务则是彼此竞争的“运输公司”,因此论证“网络垄断、服务竞争”的模式就是可行的。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以机智的比喻代替具体的经济行为分析。我们要追问:高速公路收费不收费?不收费,投资从哪里来?又怎样解决拥挤问题?收费,怎样决定费率水平?事实上,真实的高速公路,总受铁路、航空和不收费公路的竞争压力,而相对于电信基础传输网路,既没有“铁路”和“航空”的竞争,也没有“不收费公路”的竞争。

这样追问下去,我认识到“政府垄断基础网络、开放电信服务竞争”的构想,根本不可能带来电信市场的实质性开放。不是逻辑上不可能,而是研究者不能凭纯粹的逻辑推理,只顾描述理想模式的巨大收益,而忽略了实施此模式的巨大费用。

辨正“重复建设”

数网竞争就是针对“政府垄断基础电信网络”提出来的。我认为电信市场的竞争绝不可能停留在增值服务的层面,必须在基础电信网络的层面开放市场竞争,即允许数个拥有基础网络的公司彼此竞争。数网竞争当然也要付出自己的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重复建设”。

说来有趣,在我国经济政策问题的讨论中,重复建设向来是一顶无须说明就成立的大帽子。经济不景气,供过于求或产能过剩,大家骂重复建设;卖者竞相杀价,许多公司亏本、退出和转产,更要骂重复建设。到了电信产业,联通自建网络,当然是对原电信网络的重复建设;广电放着现成的电信网(且有剩余能力)不租用,非要自建自投,是重复建设;电信扩展自己的宽带网络,而不是租用广电现成的宽带网络,还是重复建设。

究竟什么是重复建设?我的看法,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同义词。甲建了一座鞋厂出产鞋子,乙又建一座也出产鞋子,说“重复建设”与说“市场竞争”是没有区别的。完全不准重复建设,市场竞争从何谈起?

市场当然不能免费组织经济活动。其实,重复建设就是市场竞争得以开展的一个代价。流行的看法,集中于资源耗费的绝对量看问题:对小量的重复建设—例如重复开小餐馆和小工厂—人们不以为意;如果一次性投资巨大,那样的重复建设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浪费。

我换一个角度提问题:重复建设固然要付出代价(无论该代价的绝对量有多大),但是不准重复建设—维持行政垄断—就没有代价了吗?如果行政垄断也有代价,那么是不是需要仔细权衡两种代价的大小,才能得出合适的判断呢?这当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思维。中国人的老话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不过坚持,即使在电信网络这样的“大”问题上,常识仍然管用。

问题是,一旦开放电信市场竞争之后,竞争降价还将刺激电信需求量的增加,改革的收益成本要以动态来算。更重要的是,一旦开放电信网络的市场进入,重复建设的收益和成本归各个投资和经营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加总的重复建设预期收益,一定就抵得过加总的重复建设成本?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要害在于投资和建设主体的产权约束。如果投资主体的产权边界清楚,投资主体就必须承担投资行为的后果。本来,有效的产权就是用来约束分权投资必定要带来的风险的。竞争性投资体制虽然不能完全消灭错误的重复建设,但它可以通过产权约束投资冲动,加上信息交流机制和学习机制,竞争性投资的失误就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问题不在于重复还是不重复,而在于投资责任的约束。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就是单一建设也可能错误百出。举一个例子,耗资百亿元建成的上海磁悬浮铁路,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第二条,绝不可能是重复建设,但一定就是成功的投资吗?

总之,我从来不否认数网竞争要支付重复建设的代价。我的意见不过是,我们不能仅从重复建设的绝对量就定案。合理的经济思维是,坚持在重复建设的代价与坚持独家垄断的代价这两个量之间反复权衡。为防止重复建设超越合理的限度,我认为电信改革不但要打破电信主体公司的独家垄断,而且要打破国有制的垄断。允许非电信的、非国有的以及境内外多种投资主体一起来参与,才能有效约束电信的投资和建设行为。

政府开球、市场继续

在论证了数网竞争后,我们要进一步回答:怎样从电信的行政独占走向基础网络的竞争开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起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所谓的“英国模式”,即允许原垄断电信营运商继续拥有完整的电信网络和全套业务,同时设立新的全能电信公司与之展开竞争。与这条“分立”路线并行的,是美国的“分拆模式”,即以法律手段分拆原先的独家电信商,其中,按业务分拆叫“竖切”,按地区分拆叫“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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