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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再论数网竞争(5)(1 / 4)

第四,要不要调整允许外资进入我国电信业的顺序?

我国与美国和欧盟达成进入世贸组织协定的电信部分,规定了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范围、顺序和程序。总的格局是:电信增值业务开放在先、基础电信开放在后(其中固线通信开放比移动通信更靠后);北京、上海、广州的开放在先,14个大城市其次,其他地区在后。由于在外资概念里包含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方式选择,对我国电信企业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能力也将大有影响,因此,在开放的原则下评估开放顺序,并根据开放的实践加以调整,可能是必要的。

本文认为我国电信业引进外资最重要的基础还是国内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必须从这个角度来评估所谓国际电信巨鳄进入中国的后果,因为离开了竞争性市场框架,无论中国“自己人的”公司还是外资企业,都可能危害中国电信消费者。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中国电信市场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开放的顺序,可以也必须与加快形成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联系起来通盘考虑。这样来看现有世贸组织开放电信市场的优先顺序,本文认为其主要缺点是可能加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不平衡性。外资率先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加强了那里本来在中国就相对更多的电信服务的可选择性,但是对于内地广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原本落后的电信业因为较晚得到外资而差距更大。

上文讨论加快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和部门专网资源的市场化改组,并考虑与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组合成两个综合性电信营运商,然后开放中国电信集团和************集团超越分业专营的限制,这样中国就可能形成3~4个大体旗鼓相当的综合电信营运商,构成我国电信数网竞争体制的底部基础。如果这是可以接受的构想,那么需要相应的外资进入政策的配合。显然的事实是,没有巨大的投资跟进,上述局面是不可能形成的。因此,建议政府考虑调整开放外资进入我国电信业的优先顺序。具体讲:(1)优先开放外资对内地有线电视网络和部门专网改造的投资,前提是完成政企分开、公司化重组;(2)优先开放对联通和网通公司的外资参股;(3)在倾斜扶持联通、网通的前提下,开放外资参股中国电信集团和************集团的分业和综合经营;(4)在新兴电信服务市场和租线业务市场,优先开放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5)在所有电信增值业务市场,提前开放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上述四个方面的政策选择,关系到中国电信业未来五年十年的面貌。在完成1999~2000年电信又一波改革之后,仍然需要对我国电信体制框架做出通盘考虑和大刀阔斧的改革行动。现在国内国际各方对于中国电信法的准备和出台,寄予厚望。电信业这样技术复杂、对国民经济上下关联性极强的行业,又处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关键时刻,无法可依的局面显然不能适应各方面的要求。但是,也必须看到,在电信改革覆盖的范围,电信改革要不要明确在各个业务层次形成数网竞争的体制目标,电信对内对外开放的顺序、条件和时间表,怎样管制管制者等一系列本质合理性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匆匆忙忙通过一个行政部门主导的电信法,不但不利于消除现有电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而且可能导致既得利益硬化、未来支付更昂贵的调整成本。这方面可以借鉴我国航空业,《航空法》通过了多少年,航空市场还是乱象丛生、管制进退失据,并没有出现预期的所谓规范发展的局面。因此需要考虑,将电信法出台与推进我国电信市场改革再走出一大步、达到实际上数个基础电信网络彼此竞争格局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为此,不但需要明确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框架,而且需要准备有效执法的基础条件。这方面包括,建设更具有公信力的、真正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更习惯于公开和透明的管制运行体制,更完备的电信业和电信企业的信息披露。这样看来,关于电信法的内容、立法步骤和执法条件,本身也面临抉择。

结论

我国电信业自1994年以来经历了两波重大体制改革,市场竞争已经被引进到包括基础电信营运在内的各个电信业务层次,表明电信业需要也可以开放市场。但是,我国电信业已经完成的市场开放,还带有明显的结构性缺陷。参照各国电信业开放市场竞争的经验教训,在一个基础电信网络竞争不足的结构里,电信改革牵动的各方既得利益极有可能形成胶着状态,从而缠住电信业进一步开放的步伐。中国电信业能不能避免这种前途,取决于是否坚持“管制改革”的方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刚刚完成新一波改革开放的中国电信业,仍然处在一个需要对电信市场框架的若干重大问题做出抉择的岔道口。

参考文献

Alchian.A.A. 1995.“Vertical Intergration and Regulation in the Teleone Industry”, 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 Vol.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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