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裁判又是球员的中国电信。所以1999~2000年我国电信又一波改革,非先行政企分开不可。现在的问题是,中国政府还有没有决心和能力,在限定的时间内,推进并完成所有其他掌握电信网络资源的部门的政企分家改革,将我国全部网络资源从行政控制中独立出来,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重组,避免重复联通走过的弯路。这个问题上,不但理论认识有分歧,而且牵扯复杂的部门间既得利益的历史渊源,不是小手笔可以应付的。但是如下文将要阐述的,离开全部可用信息传输网络资源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电信业的结构性缺陷难以克服。
第二,是将我国全部电信网络资源,在完成政企分家之后,都列入“信息传输基础网络的市场竞争体制”的范围,还是囿于部门分割的传统,形成部门间“井水不犯河水”、部门内有限和不平衡竞争的格局?
上文指出,给定狭义电信部门的范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电信市场的实际竞争程度非常有限,并且竞争体制非常不平衡。要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资源不足。比如,固线通信市场仍然中国电信集团一家独大的局面,这决定着我国沿海大都市以外广大内地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电信消费者实际上没有竞争性选择的格局。要等待中国联通发展全国范围的固线通信,与中国电信集团形成真正可竞争的局面,尚费时日。但是,中国广电系统的有线电视网络和部门专网,恰恰在上述地区具备现实的基础。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率先在中国联通没有实际竞争能力的地区,开放有线电视网络和部门专线经营电话业务的投资和营运(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联通出租传输线路)。再比如,目前电信管制部门在“综合营运竞争还是分业禁入”政策上的左右为难,关键因素是如果允许中国电信集团和************集团即时突破分业体制,那么这两个集团将很快形成压倒中国联通的综合营运能力,与扶持新进入者的目标不符;反过来,如果在分业禁入上一视同仁,同样限制联通的综合持牌权,那么联通在许多分业市场上又太弱。结果就出现本文定义的不平衡局面:一家弱小的综合营运商面对强大的分业营运商。要在1999~2000年改革的基础上消除这个不协调的特色,目前看来主要就是打有线电视网络和部门专线的主意,或者与联通组合,或者与中国网通组合,并在此条件下,逐步开放中国电信集团和************集团的综合经营权,以期形成“数个综合电信营运商竞争”的局面。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语音、IP电话和数据业务,并与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结盟在前,开放中国电信集团和************集团的跨业经营在后;但要给出明确的时间表,让各方有所预期和准备,并限时完成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础电信网络经营和电信增值业务之间,正在发生新的专业分工,形成新的电信业务。主要是,在基础通信网络层次的市场竞争引入之后,竞争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也迫使一些新进入者采用专业化经营传统电信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的策略,来与老牌电信公司竞争。新的专业公司以横向技术专家的身份进入市场,比如QWEST通讯公司投资20亿美元建设一个全美范围的最先进的长话光纤网络,但这家后起之秀并不经营长途通信服务,而是集中向地区电话公司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批发网络容量,因而被称为电信业“营运商的营运商”(carriers’ carrier)。欧洲一家叫Band-X的公司,商务模式定位为专业的网络容量批发清算商。CBIS公司在欧美市场向其他电信营运商提供专业的客户管理和收费服务(“第三方收费”),每年营业额递增15%,1997年达到5.48亿美元(见Dusedau, 1999)。这些新的业务可以拥有自有网络,也可以根本不拥有网络;它们既不是传统的基础电信业务,也不是原来分类中的电信增值业务。事实上,技术和市场竞争分解了原来的电信业务,也开始打破原来的业务分类。这就要注意,仅仅停留在“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分类,并以此作为区别管制的模式,将落后于电信业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电信业的市场框架应该为这批新兴电信业务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避免由于分类的落后限制新进入者开发新的市场机会。
第三,何时我国电信业对本国民营企业和个人开放营运和投资?
中国电信(香港)和中国联通相继在境外上市,美国AT&T在上海浦东入股电信增值业务,表明我国已经打开了允许外资进入基础电信业投资和合资营运的大门。这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做了必要准备。但是,政府垄断的行业率先对外开放在发达国家没有先例,因为垄断行业产生的垄断利润来自市场禁入的租金,讲到底是本国消费者收入的一种转移。如果垄断产业率先对国外投资人开放,这部分国内收入转移就落入境外投资人的口袋,而本国公民反而不可以投资获利,这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不可能行得通。所以,国际惯例是,政府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