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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再论数网竞争(4)(1 / 3)

关于市场结构与管制结构的关系及其变化,英国电信管制机构英国电信管理办公室(OFTEL)1999年5月发表的《关于1999\/2000年电信市场管理计划》提供了一份图解(见图1),对此做了直白的说明。图中的横轴,从左到右代表了电信市场从没有竞争的独家垄断到有效竞争的变化;纵轴代表了管制规则。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管制结构从单一依靠政府部门的专业管制,转向逐步减少政府专业部门监管,逐步增加行业的自我管制、消费者选择的权力,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管制。最有意思的是,英国电信管理办公室作为英国电信的专业管制部门,逐年减少本部门的财政开支预算,将年度预算从1998\/1999年的1279万英镑,减为1999\/2000年的1263万英镑,2000\/2001年的1201万英镑和2001\/2002的1197万英镑(英国电信管理办公室,1999)。权威的行业管制机构不但向社会公开自己部门的预算,而且公开承诺逐年递减部门管制预算,表明确立并完善了市场的竞争结构,政府可以逐步减少对市场的管制。反过来,在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条件下,政府就是想从市场后撤也做不到。英国与日本经验的比较,值得目前众口一词强调加强监管的我国电信管制部门借鉴。

因此,管制或强化监管是第二位的,而电信市场的开放竞争并逐步强化市场竞争是第一位的。在市场竞争的基本结构确立之前,仅仅靠对垄断商的价格、服务质量和市场进入条件实施行政管制,不但不足以校正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反而容易导致管制被歪曲、管制负担过于沉重,甚至管制本身成为进一步建立电信市场竞争框架的障碍。参照国际经验教训,现在还不是欢呼“中国已经形成了电信市场竞争框架”的时候。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电信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尚达不到日本1985年电信改革的水平,并且极有可能重蹈日本电信业各种既得利益胶着、缠住进一步开放市场步伐的覆辙。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目前对转型期的电信产业实施某些管制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就以为可以回避进一步大刀阔斧的改革,尽快形成可操作的电信市场竞争框架的战略选择。

中国电信业面临的新选择

参照国际电信开放市场的经验教训,分析我国电信业完成1999~2000年又一波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体制现状,本文得到的结论是:中国电信业在体制方面的总题目尚不是完善管制,而是向着牢靠确立数网竞争体制的目标继续管制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电信产业面临难以回避的重大选择。

第一, 是将我国全部电信网络资源纳入开放市场竞争的框架,还是把市场化改革开放局限在原邮电部门公众电信网络的范围?

上文指出,直到最近完成的新一波电信业市场改革,仍然基本局限于原邮电部门管辖的公网范围,而我国大量非公网电信资源,特别是广电部门管辖的宽带有线电视网络资源和部门专网,尚没有被包括在数网竞争体制的范围之内。因此,像正在起草的《电信法》这样涉及我国电信业未来的重要法律,究竟覆盖多大的范围,是否包括我国全部的电信资源,就成为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基本问题。基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部门所有制的老传统和近年以来部门主导行业立法的新传统,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改革框架很可能局限在原公网的范围之内,并通过新的《电信法》凝固下来,成为一个长期难以改变的现实。

如果出现上述局面,无疑会对我国电信业的未来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长远影响。比较明显的缺陷,是按照行政部门设限的“局部市场开放”,将与“传统语音传输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合一”技术变迁潮流大相径庭,因此妨碍我国充分利用全部可利用的资源和技术可能性来形成我国“三网合一”的基础结构。更现实的问题是,行政部门画地为牢的管理模式和“改革模式”,本身就是形成我国电信业有限、不平衡市场竞争体制的基础;如果不冲破全部电信资源市场开放的限制,不可能消除我国电信市场现有的结构性缺陷。

要将电信网络资源市场化开放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全部可用资源,面临一系列抉择。其中居于首位的是,要不要坚持政企分家的原则,将所有电信网络资源界定为可从事市场交易的产权,完全与党政部门的行政控制相分离。无须回避,在这个最原则的问题上,尚存在实质性的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政企不分不但不是中国作为后进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性障碍,反而是与国际跨国公司竞争的一大法宝。具体到电信网络体制上,就是“政府(或国家主体电信企业)独家控制电信基础网络,开放电信服务的公司化改组和市场竞争”的主张。撇开国际电信开放市场的一般经验不谈,即便1994年以来我国电信部门的改革经验,也表明政企分开是形成可操作的电信业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联通在1994~1998年间难有作为,根本发挥不了“第二国家电信综合营运商”的市场作用,关键原因就是其竞争对手仍是当年政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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