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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再论数网竞争(3)(3 / 3)

外投资人的吸引力,是电信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除了电信业本身的市场潜力,政策和制度的稳定性对于投资人保持良好的预期极为重要。经验表明,在电信市场基本的竞争框架建立之前,部分选择性地向国内外投资人开放电信投资机会,往往使政府先前做出的承诺难以兑现,从而引致预期紊乱,对吸引投资有时产生负面效果。例如,中国电信(香港)在境外上市的时候,我国移动电话市场还是中国电信一家独大,而“对市场的垄断地位”是许多红筹项目的热卖点之一。等到政府调整政策重点,扶持联通、鼓励竞争,原来中国电信(香港)境外投资人的所谓“搁浅成本”就大大上升。相比之下,像当年英国明确给出电信市场竞争结构建立的过程、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表,给投资人的预期十分清楚:新建的水星公司有全方位的电信经营权、政府承诺保持7年“双寡头”体制,过了期限,将逐步增发电信经营牌照,向所有对电信经营感兴趣的公司开放竞争投标 (Amstrong,1995)。投资人可以想清楚了再行动;能不能赚到钱,风险自担。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提前国际电信竞争,要向提前交出独家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营运商支付大笔赔偿。现在,中国联通成了唯一的纵向一体化经营的电信公司,并已在境外上市。要是将来中国又改了主意,增加其他纵向一体化经营的电信公司,那么政府管制部门是否愿意承担不断修订承诺的责任,或者也向联通的境外投资人支付搁浅成本上升的损失赔偿?

监管监管者。中国电信业每年几千亿人民币的收入和极高的增长潜力,使这个市场上的每个动静和招式都包含着天文数字的经济利益。对费率、技术标准、服务标准、重大投资项目、设备、竞争者准入、外资等方方面面的管制,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无不价值连城。因此,监管监管者在电信业特别重要。中国政府提出的反腐倡廉、加强重点行业反腐败的政策,对电信业尤其正确。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监管监管者有其实际所能承受的负担极限;超出能够负担的极限,难免落为一句空喊的口号。要减轻监管监管者的负担,最根本的是要减轻监管者的负担;而减轻监管者负担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市场竞争结构、减少对监管的需求。市场竞争结构不健全,事事离不开监管,离不开申报和审批,一个结果是不能适应快速的技术变化和市场变化,另一个结果就是监管负担偏重,监管监管者的负担也偏重。

以上选择的问题单子表明,真正要辩论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市场管制,而是在什么基础上才能实施有效的管制,怎样保证沿着逐步增加市场竞争的方向来调整管制模式。本文强调的论点是,在解除了独家电信垄断之后,必须尽快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使电信市场形成最起码的、可操作的数网竞争框架,然后逐步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和深度,逐步改变管制结构,减少行政性的管制成分,增加管制的非行政手段,提高管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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