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信市场的结构分析,NTT长话公司不再直接控制本地电信网络,因而有利于长话市场的平等竞争;但是,NTT长话与作为地区性电话公司东、西NTT之间同为NTT集团控股的资本纽带关系,对于任何一个电信市场的竞争毕竟不会毫无影响。日本电信市场无法形成势均力敌竞争结构的缺陷,并没有完全消除。从公司的角度分析,NTT控股集团公司远拥有投资、人事、研发的最终决策权,但远离任何一个电信市场的经营第一线;而所有经营性电信公司在分业竞争的限制下,谁也不了解电信市场的全局。比照欧美电信企业已经达到的水平,新NTT模式的弱点是明显的。美国在肢解AT&T之后,经过12年的分业竞争,于1996年通过新的电信法确立“互相进入”、开放全方位市场竞争的框架,已经迅速形成了若干可以提供全球范围各类电信服务的“全能”电信营运商。英国从 “双寡头竞争”起就是“全能电信企业”模式,18年的市场竞争锻炼出若干全球全能电信营运商。相比之下,新NTT的资本实力和组织规模虽然不小,但从经营实力、管理整合性和全能服务经验等方面看,与全球一流电信公司相比还有不小距离。日本电信管制将面临彼此冲突的两种需要:继续实施不对称管制,因为新NTT在国内市场上仍然还太大;以及必须扶持新NTT,以防止日本在全球电信竞争中失利。
日本自1985年以来电信改革步履艰难的教训值得中国重视。整体看来,中国电信体制最新完成的改革,还没有达到当年日本电信改革水平:在市话以外各个电信服务市场上都形成3家和3家以上各自拥有基础网络的营运商之间的竞争。今天中国电信市场和当年日本的相似之处,是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实力天差地别,是独家垄断的市话对其他电信竞争的限制,是允许有的电信公司综合营运,而另外的公司只能分业经营。如果日本的经验表明,既得利益的纠缠可以使得电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长期存在,那么中国应该如何看待目前自己刚刚建立起来的有限而不平衡的市场竞争结构呢?
改革、管制和管制改革
有的研究认为,中国电信业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完备的管制框架。本文对此提出商讨,主要观点是:第一,在市场结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现实条件下,第一位重要的任务是继续大刀阔斧的改革,尽快建立可靠的市场竞争体制的基础;第二,在市场形成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管制体系,但同时必须明确“逐步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和强度、逐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管制”的方针,并重视许多国家电信管制改革的经验。
“管制”可定义为“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Breyer and MacAvoy, 1987)。一般认为,由于存在所谓“市场失败”比如自然垄断,所以需要政府来管制市场。但是,关于管制必要性的种种理论忽略了一个基本问题:政府的管制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垄断的力量,为什么对经济垄断施加另一种行政垄断,情况就可以得到改善呢?如果政府的管制没有像管制理论预设的那样能够做到自动地时时处处代表社会利益,那么谁来管制管制者?如何减少管制过程中的设租和寻租行为?要是不幸形成施蒂格勒讲的管制者成为被管制垄断商的俘虏,消费者和潜在的竞争者该怎么办?如果由于技术和其他经济条件的变化已经瓦解了自然垄断的基础,但管制形成的既得利益仍然维持过时的管制体系,从而管制本身成为市场竞争的障碍时,又怎么办?更值得注意的是,管制行为非常有可能上瘾,以致“对一项不当管制的解决办法通常就是增加更多的管制”(Alshuler, 1992:12)。要是管制者陷于日益完备的管制体系不能自拔,一个经济如何才能解除不当和过度管制的重负呢?因此,我们不能停留在复述市场失灵理论并热衷于照搬完备的管制体系,必须全盘注意20世纪70年代率先在学术文献中讨论,而后成为席卷全球潮流的“放松管制”、“管制改革”和“无管制”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更应当警惕“管制崇拜”的陷阱。原来高度政企合一、国家控制几乎全部经济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传统,使得政府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长期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过于宽泛的领域和范围内控制了国民经济的资源配置,从而压制企业家精神和自发的市场扩展秩序,窒息经济活动的生机。至今为止的改革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中止上述传统,而如何遏制公共行政权力转化为官员私人的可货币化的利益,正成为新的严重挑战。在转型经济的背景下,民主和法治基础的薄弱使得完备的管制体系很容易成为滥用行政权力的藏身之地。我国电信业只不过透过自己行业的个性表现着上述问题的共性。例如,由于实施了政企分离,已经成为独立企业的各电信公司当然可能凭借其程度不同的市场垄断地位、通过损害客户利益来牟取不当收益。因此,目前的电信业需要政府对电信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市场准入的管制,应该不容置疑。但是,需要管制与需要什么样的管制才能实现提出管制的那些初衷,常常被混为一谈。人们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