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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再论数网竞争(2)(2 / 3)

公司10家(加上NTT共11家),国际长途电信公司3家(加上原来的NTT电话公司共4家),卫星通信两家(都是特别第二类营运商,转租NTT线路并经营卫星通信业务,加上原NTT共3家),移动、寻呼和PHS(Personal Handphone System,个人手机系统,类似我国的城市流动电话)共79家,加上NTT直属的NTTDoCoMo的9家,共88家公司在市场上竞争(Ryan, 1997:p.21)。至于第二类电信营运商的数目就更多了。到1995年2月日本特别第二类电信公司共43家,普通第二类电信公司达2000多家(Ryan, 1997: 23)。至此,除了市话市场仍然由NTT独家垄断之外,在日本所有其他电信服务市场上,都形成了3家和3家以上电信营运商开展市场竞争的格局。

从打破垄断、形成数网竞争体制的角度来看,日本电信改革的经验与美英电信改革模式是一致的。但是,日本的电信改革还是带有鲜明的日本特色。主要是,日本既没有像美国那样肢解原独家垄断公司并实行分业禁入,也没有像英国那样建立两家综合电信服务商之间的“双寡头竞争”。日本的做法是允许竞争商分业进入,但保留原垄断电信公司综合经营所有电信业务(包括市话在内)的地位。因此,日本1985年电信改革的结果是,一家综合营运商(NTT)在不同的电信市场上面对那些新进入的、通常从事分业经营的新营运商(NCCs)。从每个电信市场单独来看,虽然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实力相差悬殊,但数网竞争毕竟已经形成。但是,NTT掌握着其任何竞争对手都不具有的两件法宝:第一,控制所有电信服务最后都要通过的市话市场:第二,跨电信服务种类的综合营运地位。因此,新电信营运商们真正要与NTT实际展开市场竞争,还是困难重重,因为NTT的市场优势并不完全来自其管理和技术基础。

日本政府试图实行不对称管制来矫正其电信市场上的结构性缺陷。这里所谓“不对称管制”,就是政府对于仍然保留市场垄断地位的原电信营运商采取更加严格的价格管制和市场行为限制,以及施加更重的管制负担(如普遍服务的义务),甚至通过价格歧视限制原垄断商、扶持新进入的竞争者。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日本邮电部自1985年后,一直将新电信营运商的价格定在比NTT同类电信服务的价格低10%~20%的水平,以使得新电信营运商具有更强的市场吸引力(1989年后,国际长途的新电信营运商定价比NTT低20%)(Oniki, 1993: p.72)。为了尽快形成数网,日本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为新电信营运商建设新网提供种种便利;日本电信管制部门甚至“非正式地”命令NTT将一部分电信工程师派到新电信营运商“帮助工作”。这类“不对称管制”在欧美电信市场开放时也曾被广泛用来加快竞争体制的形成。但是,日本的教训是,仅仅靠政府的不对称管制难以消除电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到1989年底,虽然日本第一类电信营运商已经达到上百家之多,但除了寻呼以外,NTT仍然占有每一个电信服务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Oniki, 1993:p.73)。换言之,电信改革4年之后,日本电信市场的竞争程度还是远远达不到“双寡头竞争”的水平。

市场竞争不足在日本电信业的效率上表现出来。电信价格依然昂贵,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与日本第二世界大国地位远不相称,电信服务质量达不到国际一流水准。80年代末,日本用户初装电话的平均成本高达700美元;国内长途通话费用比美国贵100%以上。在所有因素当中,NTT对基础电信网络的垄断性控制是决定性的:全部新电信营运商总收入的50%作为接入费(Access Charge)交给了NTT。缺乏基础网络层次的市场竞争,根本难以确定合理的接入费标准。例如,一家新电信营运商抱怨,NTT收取的接入费中包含着NTT的广告成本,这等于将NTT吸引顾客的费用强加到竞争对手的头上(Ryan, 1997:p.28)。政府管制当局并不能用行政手段来决定接入费,因为要在NTT庞大的综合经营成本中确定究竟哪一部分可以真正算是接入成本,本身就意味着高昂的管制成本。

为了消除日本电信体制尚存的结构性缺陷,1989年直属日本邮电部的电信产业指导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把NTT的长话业务与其市话网络分拆的报告。但是,这一构想刚刚提出就遭到利益相关方的反对。NTT高级管理层摆到桌面上来的理由是,分拆将削弱NTT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同时由于分拆消除内部交叉补贴而导致农村电话费率的上升。日本政治人物对于农村问题从来十分谨慎,因为农村选票对于大选的影响重大。通产省的反对意见代表了许多电信设备供应商的利益,这些设备供应商与NTT这个超级大主顾多年的商务关系所形成的既得利益,可能由于NTT的重组而不保。因此,邮电部虽然发表了这份报告,但并没有能力推进分拆方案的实施。

从1989~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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