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省的手机业务,首次融资就达到45亿美元。A股市场哪里能有这样的容量?但是,上市并不是中国电信产权改革唯一可做的一件事。在中国电信现存的产权框架里,其实早就包含了民营化的因素,因为中国电信的相当一部分产权,本来就是客户的私人财产!
了解情况的读者知道我指的是电话“初装费”。为了装电话,中国电信举世独创了“高额初装费”制度:每个城市电话客户,要预付5000元(甚至5500或5800元)的初装费(早期还要外加排长队和托人情),才能得到装机机会。有了电话,还要承受高额营运费(例如国际长途比美国贵5倍)外加低质服务(例如落后的计费方法和拒绝提供通话记录),才能享受通话服务。
本来任何一国的通话服务收费中,已经包含了对电信固定投资的分摊。由于显著的规模经济,持久的通话可以将每个通话时间单位负担的固定投资减低到微乎其微的水平,消费者可以“不知不觉”地在月复一月的电话账单中把固定费用付完。这正如川流不息的食客的埋单中,已经包含了对饭馆固定投资的分担一样。中国电信的高额初装费,等于要顾客先买桌椅餐具,再付饭费。如是,倒不失为一种开饭馆的办法。但我的问题是,这样开起来的饭馆,究竟是谁人的?
中国电信7600万客户,以每户平均初装费4000元计,总额应该有3040亿的资产本应属于客户“股东”。这件事,无须上市,只要立法,就可以“还产于民”,大跨度推进中国电信股份化改制。按照本文的逻辑,电信股份化的其他好处可以暂且不谈,为中国电信增加投资的约束机制,却是电信开放竞争后对付过度竞争和恶性重复建设的必要条件。
顺便指出,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络,同样拜了初装费所赐(谁拥有初装费的发明权,待查)。虽然有线电视网络的收费标准要低得多,但是从参与电信竞争需要对投资行为增强产权约束机制的角度而言,这里的问题和求解之道是一样的:将由初装费形成的客户资产,改为受法律保护的客户股东产权。
“自然垄断”与电信网络:迷误的经济学
电信基础网只能由政府独家直接管理,以至于成为“国家基础网”或“国家公用网”。这样一个构想和主张的理论根据,就是所谓“自然垄断”。那么,什么是经济学上讲的自然垄断?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资源,是否只能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本节讨论这两个问题。
我们先谈“垄断”。按照希腊文原来的意思,“垄断”就是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市场上形成“一个卖者”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其中,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一家供应商对市场的独占,被穆勒在150年前称为“自然的”垄断。这里所谓“自然”,意指没有禁止竞争,而只是竞争过程中的一个自然结果。穆勒举出的这类自然形成的垄断包括煤气供应、水供应、公路、运河和铁路。这类生产都需要巨额的一次性固定投入,并且只有通过销售数额足够巨大的产出品,才能分摊全部固定投资。这种经济特性,使得多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存活了下来。简言之,就是“当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时,技术上效率较高”。要注意,自然垄断是竞争过程“只剩一个卖者”的意思,可不是市场上“只准一个卖者”。
自然垄断一旦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由于独占而形成的定价优势,别人再进入这类门槛较高的行当,就比较困难。比如邮政,如果于已在发挥功能的邮政之外又建立一个平行的邮政网络,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必须为房屋和管理耗费巨额钱财,却一无所获。这就是说,这类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垄断,也很自然能在市场上得到保持和维持。
但是,自然垄断并不因此就能够绝对排斥市场竞争。第一,在自然垄断状况下,竞争可以改变存在的形式,例如,可以由一家公司来经营邮政、煤气、水和公路、铁路,但这个“独家经营的特许权”,本身却是竞争投标的标的物,由对所有希望获得这种特许权的竞争者定期竞标。这样,自然垄断虽然有一个垄断架构,但可以消除“垄断定价行为”,因为“竞争会在特许权的投标阶段显露锋芒”。第二,在穆勒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灭潜在的进入者。一旦技术、市场和先占者经营状况发生了不再利于“一个供应商独占市场”的变化,潜在竞争者就可以重新活跃起来,重新进入,恢复竞争。概言之,在自然垄断下,如果“市场垄断者”真的按照哈伯格描述的“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提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的原则来行事,那他一定是在和自己过不去,因为那样做不是补贴了潜在的进入者,就是补贴了“独家经营权”的其他竞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