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虽然用的是非常规手段,最终也达到了这个目标。但其中有一点是存在风险的,我个人的本意只是希望在守法的范围内,通过高压的态势,通过假动作达到解决层面问题的目标,如果当事人假戏真做,那就涉及法律风险了,从自身保护的角度出发,俺不能不考虑这一利害关系。
“第四,鼓励员工以非常规手段寻求解决之道,即使你有一百个公道,你有一百分合法,即使能得到千百人的拥护,但将企业内部矛盾变成个人与个人间的矛盾,有损我们自身的职业形象。外界那些不明真相的人士会认为我们一是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喜欢无事生非、小事闹大。一旦名声在外,将来还有哪个企业敢用我们?这就是俺当时不愿意明示,事后也一直不愿谈及这些问题的真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