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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爱恨交加话猎头(2 / 3)

觉中也通过猎头朋友解决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更重要的是,重新寻找自身职场定位的过程中,俺终于学会了“欲拒还迎”之类与他们打交道的雕虫小技,学会了把握在位期间“骑马找马”的现实主义原则。通过被他们几次“卖身”,俺与猎头朋友的合作也似乎变得越来越愉快。

尽管如此,不愉快的事件也还是免不了发生。工作中,说不定什么时候,这些无孔不入的猎头朋友在俺的职员队伍中就挖走了骨干人才,许多时候导致俺措手不及。冲动之下对他们恨得牙根痒痒,但想一想被“猎”去的朋友也许找到了更适合的职业,俺心里也会生出一份为同事庆幸的感觉。

猎头的折腾让更多的职业人士有了更多的职业选择。这些猎头朋友在现实面前时而热情似火,时而冷若冰霜,不得不让我们生出许多复杂的感慨,他们实在是一支让人爱又不敢走近、恨又不能远离的特殊队伍啊!

由避免违法而衍生出来的销售政策

既要避免业务人员“混工资”的现象,又要解决违法与不公平问题,这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如何找到一个三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呢?冥思苦想,俺最终还是回到了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思路上来。

家具产品销售部遇到了一个“三难”问题:部分新聘的业务人员入职时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很容易出现没有任何业绩的情况。此时,销售部针对这些新员工就可能出现三种处理方法——其一,延长试用期,如果延长试用时间,则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款,但不延长试用时间暂时又看不到他们的业绩,无法用业绩来评估他们是否合格;其二,两个月试用期后,因没有业绩而对那些新人“一刀切”地直接解聘,又会因为部分新人虽然暂时没有业绩却已经有了意向客户,这个时候如果不给予他们机会,这些客户就会随之流失,对业务人员本人是一种遗憾,对企业也是一种损失;其三,两个月试用期后如果继续留用那些没有业绩的人员,又会导致一部分人员在试用期后因仍然没有业绩而被企业解聘,他们可以因为在合同期内未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被解雇而向企业索赔,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可是,企业不养闲人,如果不解雇这些没有业绩的员工,还可能导致个别员工浑水摸鱼,甚至长期只想混底薪和出差费,根本没有开发客户的压力和动力。

针对这些问题,HR部门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统一签订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全部依法提升为六个月;二是制订详细的考核方案,对试用期内的人员及时跟踪评估,合适的留下,不合适的立即解除试用关系。

这两个完全站在企业立场上的理想化方案,在讨论中受到了销售部门人员的嘲笑:第一,新员工入职,有多少人愿意与你签订三年以上的合同,又有多少人愿意接受六个月的试用期?第二,HR部门制订的如何考核、如何证明试用不合格等若干条条框框,最后好像都只是为了解雇而解雇,为解雇而用“显微镜”来寻找理由。且不论考核效果如何,就是那套考核流程,也会累死大家,最后必然还是会变成主观评定,因此,考核方案并不可行。

讨论陷入了僵局,但问题总得解决啊!休会后,俺在思考:我们应该制订一个这样的方案,既能避免违法,这是原则和前提;又能达到给予业务人员一定的压力和动力,给予他们公平的机会,这是根本目的;还能防止个别只是企图“混工资”的业务人员长期滞留,让他们知难而退,在试用期后,合同期内因自身没有业绩而不得不主动撤退。

业务人员“混工资”的情况很常见,这会使企业白白花费了一笔银子后还没有收到任何效果。这类“混工资”的业务人员看到了底薪2000元可以暂时解决生存问题,于是,就从出差费中寻找赚钱的突破口。企业当时规定,业务人员出差到外地,统一使用企业配置的电话卡从而免除业务人员的通讯费。出差期内,除长途交通费实报实销之外,目标城市市内交通费包含在出差费中,到达一类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50元包干;二类地级城市,每人每天250元包干;三类县级城市,每人每天150元包干,这样的政策,就为“混工资”的个别员工提供了方便,让他们在漏洞面前有了可乘之机。业务人员只要长期出差,到达一个地方后省吃俭用,就可以依据出差“熬”出来的时间赚到一笔可观的出差费。底薪加上每天包干的费用报销,每月实际收入一般会高于5000元,对于这类只想“混工资”的新业务人员来说,这份收入足以让他们暂时满意了。

既要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又要解决违法与不公平问题,这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如何找到一个三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呢?

冥思苦想,反复计算之后,俺最终还是回到了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思路上来,并理出了一个头绪:

第一,新聘业务人员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的方案不变,试用期的底薪、提成、费用政策也不变。

第二,试用期两个月结束前,对于没有业绩的业务人员,由销售部门甄别其意向客户,没有意向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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