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发展与推进落后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地区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结构,把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西部大开发、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东部有条件地区的率先现代化共同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体系当中。中央政府还应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特别要鼓励外商投资项目更多地进入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限制的项目可考虑在中西部地区适当放宽安排,优惠贷款也要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实施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提高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在中西部的比例,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发展农业、水利等基础产业,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改革、调整逐步取消某些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的经济特权,促使中西部地区以平等的身份同东部地区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自身技术进步促进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促使东部地区逐步摆脱对优惠政策的依赖而走依靠“技术创新”实现经济增长的轨道。中央政府的阶段性区域发展计划作为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补充,在处理地区间协调发展问题上,应具有逆市场流向配置资源的特殊功能,具有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手段,
能够防止地区经济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中央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凭借其超脱于各区域利益以上的地位和权威,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其基本行为取向是实现非经济手段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整合各方面利益,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最终实现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统筹区域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制度
目前,我们主要采取一些重大的区域发展战略(如“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战略)来推进区域统筹(或协调)发展。这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统筹区域发展上,比区域发展战略更重要的是建立各区域之间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市场制度,“制度重于战略”。
首先要明确的是统筹(或协调)区域发展的衡量标准。由于各区域之间存在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历史基础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用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均国民收入)等指标是否相当来衡量区域协调发展,并非科学合理的办法。统筹(或协调)发展并不等于平行(或平均或同步)发展,统筹(或协调)发展的合理衡量标准,应是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各区域之间的合理配置程度。如果主要人口被配置在地理环境较好、自然资源较丰富、生产力水平较高、就业岗位较多的地区,较多的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被配置在边际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地区,则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区域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