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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2 / 2)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该物资公司陶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5年10月21日陶某被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作案手段来看,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从简单的无货虚开、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手法逐渐向真票虚开、真票假开骗取税款的趋势发展。从地域范围来看,有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向西部落后地区蔓延的趋势。反映了当前涉税违法行为的一种新手段,即利用正常程序开具专用发票,然后将专用发票予以作废,利用这种“作废”发票的方法,一是可以人为地调节进、销项,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非法出售已“作废”发票抵扣联,从中谋取暴利。

启示:

1.税务管理部门要严把发票管理关。要严格执行发票验旧领新制度和限量供应制度,对发票用量与经营规模不成比例增加的纳税人要予以充分关注。

2.在税务检查中,稽查人员要善于把账内找线索与账外调查相结合,要善于运用逻辑判断、推理的方法,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查实问题。要积极研究涉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新方法,克服“就账查账”的局限性。

3.对于此类案件的查处,税务机关在必要时,要果断地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形成查处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为案件的迅速告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案源提供: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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