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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1 / 2)

10.3.1遗产早规划,亲情免受伤

陈逸飞、龚如心等巨额遗产案件的相继发生,一度成为大众舆论的焦点。★看最新章节请到WWW.Sangwu.net桑*舞*小*说*网★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亲情和财富的双重损失;对于社会而言,则可能给人以财富至上的心理暗示。其中,遗嘱是可供我们选择的重要防范方式之一。

很多理所当然的事情并不依常理发展,有时往往会变得异常复杂,正如遗产的分配一样。按照有关继承法律,法定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应平均继承但继承案件的上升却说明这并非那么简单。

有人经常会问:为什么会这样?之前我们不是还亲如一家吗?难道我们不能在享有遗产财富的同时,继续亲如一家吗?很多人认为自己还健康,没有必要立遗嘱而且自己的亲人很有亲属感,他们不会因此而对簿公堂。然而,事情正是在这些观念支撑下发展为另一种可能:亲属反目成仇,互相不断地诉讼。如果立遗嘱人事先能做些准备,或许能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面对触手可及的遗产,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享有最大的份额。于是,亲情在彼此的猜忌和争夺中消逝,可分配的财产也因为旷日持久的诉讼费用而日渐减少。最终的结果是没有赢家。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其创造巨额的财富是为亲属未来的生活幸福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巨额财富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归属也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可以这样说,遗产是被继承人对亲情的一种希望,希望他们生活无忧;遗嘱更是被继承人对亲情的责任,遗产份额一旦确定,不要再对份额之外的财产心存欲望,彼此无需再争夺。用继承的财产继续生活,最大程度地减少纷争,这既是对死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的一种善待。

10.3.2遗产规划是一种责任

王先生于2005年6月去世。王先生是再婚,除了现在的妻子还有一个女儿。在王先生病故当日,妻子张欣给了他亲生女儿王红3万元钱。但王红在1个月后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此案经审理,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原告撤诉,并保证就此事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据介绍,王先生曾多次说要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但未留遗嘱。妻子张欣精心照顾年老体弱的他,并含辛茹苦地抚养他的亲生女儿王红,结果等来的却是一场诉讼。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1998年离婚后,黄先生的亲生女儿黄友随母亲生活。2003年,黄先生与同居数年的女子李某结婚。两年前,黄先生不幸患肺癌,得到李某无微不至的照料,直至2005年11月病故。黄先生临终前,有意将名下房产交由妻子李某继承,便由其两位朋友见证并代书遗嘱,并在遗嘱上加盖了他的印章,但未在遗嘱上签名或按手樱黄先生的后事刚刚办完,其女儿黄友便将继母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判令被告继承诉讼争房产,并给付原告相当于房屋价值50%的现金。

在上述案例的两位当事人中,一位没有对财产分配订立遗嘱,另一位虽然用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本无可厚非,但由于其自身和其朋友对相关法律不十分了解,因遗嘱形式不当而无效,导致事与愿违,造成其亲属为遗产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但是,如果能提前进行遗产规划,不但可以避免此类纠纷,而且可以使资产因没有诉讼费而保值、增值。

10.3.3遗产规划学问多

大多数人对遗产规划比较陌生。实际上,遗产规划就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及家属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相关税费。它不仅仅是单纯的遗嘱。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遗产规划的好处很多,好的遗产规划可以避免法律纷争,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的纠纷。

遗产规划也要有技巧、技术。举个例子来说,某老人独居一公产房,其膝下有三个儿女,户口均不在老人这里。他欲将该房留给次子承租。若老人生前将该房过户到次子名下,则须缴1%~3%的税费;但若次子随老人居住,老人去世后该房便可直接过户到次子名下,而无须花费巨额税费。

中国人对遗产规划的态度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观念保守,担心太多,一听说做文件就嫌麻烦;二、不愿意把家中具体情况讲出来,影响律师的综合判断和分析;三、对付律师费比较看重,认为那是一种多余的奢侈。实际上,遗产规划很有必要,如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进行,则效果更佳。

前段时间传得沸沸扬扬的某著名艺术家病逝后,其长子和妻子为争当遗产执行人打得不亦乐乎;而某集团董事长因晚期肠癌不幸逝世后,由于其提前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了遗产规划,使总资产35亿元的集团得到了平稳过渡,并继续发展壮大。因此可见,遗产规划时,律师“把脉”好处多!

10.3.4老年人在处置自己的遗产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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