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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3 / 6)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为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我们建议:一旦确定变更遗嘱,立遗嘱人应尽可能销毁之前的遗嘱,或以新的公证遗嘱变更之前的遗嘱,这样有利于稳定财产秩序。

10.2.5谁能继承遗产

继承法所调整的是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它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同每一个公民、同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联系的。这种关联性,不仅涉及死者,也涉及他的继承人,甚至是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在发生继承问题的时候,都会有其利益的保护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法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和一些社会组织的利益是直接相关的。

现在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在1985年4月1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的,并于1985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对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为世人所赞许的。

《继承法》总则里边规定了继承法的立法宗旨,这个宗旨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第一,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三,养老育幼;第四,互助互让,团结和睦(或者叫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四个立法宗旨贯穿于继承法始终,成为这部法律立法的基本要求、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实施时相关当事人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具体来说,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立法依据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是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它为继承法律制度的创设、实施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的生活、他的家庭消费,依然还是与个人财产直接相关的,还需要以个人财产作为保证。家庭的功能已在一定意义上,需要将家庭成员的死亡者的财产主要用于家庭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经济制度、家庭的维护,都需要确立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这样一个原则。现行的法律为了贯穿这个原则,在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取得方式以及继承权的保护方面,都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定。

第二个立法宗旨是继承权男女平等。有人说,新中国已经成立这么多年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已经很平等了,在继承权领域里还有什么问题吗?有人认为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些家庭在对死者遗产的处分方面,有侵害女性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比方说,在农村有这样的现象:丧偶的妇女要想带产改嫁,可能会遭到丈夫家族成员的反对和阻挠。针对这类问题,我国《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配偶死亡以后,生存的一方有权处分他所继承的财产。这个法律规定,是直接针对农村中存在的阻止丧偶妇女带产改嫁这种落后现象,以保护妇女的权益。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值得我们分析:父母在立遗嘱的时候,把家里的不动产给了儿子,把某些数额不大的动产给了女儿,对于这样的处分是不是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这个遗嘱会不会被确认为无效?有人说,当然是无效的。既然男女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那在遗嘱里做了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处分,显然是与继承法的原则相违背的。这样,问题就来了。《继承法》,要保护的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尊重他个人的情感来处分自己的遗产。只要这个遗嘱的内容没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没有剥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那么这个遗嘱内容应当说是合法的。但也不能不承认,那些长期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他们在对父母的生活的照料、精神的安慰上可能要比那些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子女更亲近一些。那么,父母基于这样的一种情感,会给予较照顾他的某一个子女多一部分财产,而可能给在外地工作的子女的财产很少。虽然说这种处分理论上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如果这个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女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那么这个遗嘱肯定是违法了。因为它既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违反了《继承法》中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第三个立法宗旨是养老育幼。《继承法》在关于如何使遗产用于赡养老人方面作一些相关规定。另外,未成年人也是作为父母的一个抚养对象,父母要尽到抚养的义务。但如果父母因为意外事件死亡,他的遗产首先要用于来使这部分未成年人获得正常生活的保障。“养老育幼原则”是源于家庭关系的客观需要而提出来的。

在我国《继承法》中,对于“养老育幼原则”所做出的规定相当的完备。 比如说,在继承人范围方面,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另外,为了确保赡养老人,《继承法》又特别地规定: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如果他们对于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国家的立法里是没有的,它是我国立法里所独有的制度,它对赡养老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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